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9-08 来源: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分享: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播电视台,浙江广电集团、华数集团,有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8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7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制度》)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服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全省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统计工作重要性
广播电视统计是我省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工作。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客观需求,是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满意度的晴雨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在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发展过程中,因技术创新、产业革命和媒体融合不断产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和《制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准确把握统计制度新变化
《制度》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范围、报表和指标等进行了调整。一是明确统计对象和范围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产业活动单位;二是调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OTT)和短视频等网络视听报表,新增对产业基地(园区)的统计,并强化高清超高清、智能终端等内容;三是调整播出和传输覆盖相关报表,增加开播手语栏目、卫星地球站传输系统等指标,并将制度中与农业、农村有关的农村节目播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农村有线电视等指标,统一调整为对农节目播出、乡村广播电视覆盖、乡村有线电视等;四是调整财务、经营相关报表,按照新会计制度关于资产折旧的要求,增加固定资产折旧指标,补充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投资额、销售额以及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投资额等指标,并对创收收入进行细分。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理解和把握《制度》新要求,做好《制度》施行前后统计口径衔接、指标解释、数据解读等工作。
三、积极推进统计工作全覆盖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深入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基地)等介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政策和统计工作要求,做好对所辖区域、所辖单位的统计报表填报、报告编制、指标解释等宣传贯彻工作。要依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统计工作“全覆盖”,将各类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机构和产业活动单位,特别是《规定》《制度》明确纳入统计范围的持证及备案网络视听机构、重点新媒体机构以及各级各类部门、单位设立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等,纳入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做到应统尽统,不缺不漏。要确保系统内单位和系统外重点单位的填报率均达到100%,系统外单位填报率不低于上期。
四、全面落实统计管理新要求
(一)坚持依法统计。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依照《规定》和《制度》,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提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要落实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健全行业统计全员责任体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二)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统计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上下协调顺畅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要严格执行统计数据逐级审查机制,逐级对基层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要建立数据核查常态化工作机制,不定期对数据质量和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并视情况开展实地督导,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统计会审制度,分层级、分专题定期召开统计报表集中会审,运用表内核实、表间审核、年度对比等办法,把牢数据审核关口。
(三)落实台账规范化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统计台账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派专人集中统一管理;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要规范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按照归口管理、逐级认定的原则,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需按有关程序经批准后发布,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全省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五、切实加强统计基础性建设
(一)维护管理基本单位信息库。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名录库是做好行业统计的基础。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要求,扎实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基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及时做好基本单位的新增、变更和注销,保证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完整和及时更新。
(二)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充实统计队伍,明确本单位承担行业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指定统计负责人和专(兼)职统计人员,指导所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配齐统计力量,切实履行统计职责。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如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省局备案,确保工作不断档。
(三)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新知识、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扎实、适应统计体制改革和行业发展需要的统计队伍。省广电局每年定期开展广播电视统计业务培训,各设区市局、各省属单位每年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广播电视统计业务培训,全面增强核算、分析、评价、预警、决策等新时代统计五大工作能力。
六、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现有的工作流程数字化水平,提升信息反馈效率,充分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资源,综合应用新技术工具拓展数据挖掘的深度,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分析,既要充分反映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情况,也要科学反映产业发展现状。要通过深入分析广播电视行业产品数据、结构数据、产业数据,全面真实反映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现状,研判发展趋势和规律,为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引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
七、强化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履行统计任务落实的主体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上指挥、统计人员认真履责的工作合力。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统计工作同其他业务工作同规划同研究同推进,确保统计工作有位置、有人员、有经费。强化与本级宣传、文化、统计等部门协调对接,主动做好政策解析和统计服务工作,争取各方重视和支持。要建立完善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定期通报各级广播电视单位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发现总结统计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确保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