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专家库暂行办法》的公告
时间:2019-08-05 来源: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委员会 分享:
为适应有线广播电视行业建设与发展需要,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专家库的管理,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特制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专家库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
2019年8月1日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
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有线广播电视行业建设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在有线广播电视建设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专家库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线委)及其会员单位组织或受相关单位委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的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科研、评审、评标等活动参与专家的管理。有线委开展行业活动所邀请专家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进行选择。
第三条 有线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专家库领导机构。专家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有线委会长办公会任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有线委业务发展部,负责联络、组织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审核专家入库资格。
(三)监督专家在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科研、评审、评标等活动中的行为,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有线委及会员单位组织推荐有线广播电视行业相关专家,向专家介绍研究成果。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专家库内专家进行相关处理。
(六) 引导专家库积极健康发展,制定专家库发展规划。
(七)主动宣传专家库职能,扩大专家库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五条 专家库设有经营管理、政策研究和工程技术三个专家组别,根据发展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增减相应组别。
为进一步激发行业青年骨干的优势和才能,加快培养专业型人才队伍建设,将在行业内在技术、政策、营销和法务等领域内选拔具有突出表现的青年骨干进入专家库,组成青年骨干组。
第六条 入库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三)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与相关活动。
(五)专家组成员须从事有线广播电视相关专业满1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本专业领域内的生产、技术和发展状况,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六)青年骨干组主要面向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优秀青年从业者,特别是致力于推动广播电视和智慧广电发展的一线实践者。一般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突出,勇于探索创新,对行业青年职工有带动作用。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
(一)个人申请,本人应填写《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专家库专家信息登记表》(见附表),并报所在单位同意;
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专家库专家信息登记表》。
(二)《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专家库专家信息登记表》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审查者即可聘为行业专家,进入专家库。
(三)对国家和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专家,经专家委员会研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聘为特约专家,进入专家库。
(四)专家委员会应对专家库内所有专家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不得泄露。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是:
(一)获得由有线委颁发的专家证书。
(二)接受邀请,参加有线委组织的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科研、评审、评标等活动。活动组织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情况向专家发放专家咨询费。
(三)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提出书面申请后,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在活动开展中,做到认真、客观、公正、廉洁。
(三)对本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积极参加科研项目、政策研究、标准制定、评审和评标等活动。
(五)接受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参加有线委组织的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科研、评审、评标等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专家在参与相关工作、活动时,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平公正、不廉洁的情况,有权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将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核实后,由专家委员会作出警告、暂停或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罚:
(一)在参与活动过程中,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的;
(二)在评审、评标活动中,一年内出现3次(含)以上打分超出算术平均分±30%情况的;
(三)透露投标人评审和推荐情况,或未按要求进行相关信息保密的;
(四)在一年内累积3次被邀请但均不能参加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科研、评审、评标等工作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有线广播电视行业专家库 信息登记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