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委员会组织规范
(2022年4月经网络委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Broadcasting And Information Network,CFRTA”。
第二条 本会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民政部批准,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中从事网络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会员,以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为职业的负责人领衔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联系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行业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接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指导和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的领导,遵守《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全国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行业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开展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政策和业务研究;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市场协调工作、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各类相关服务;推动行业改革创新,推进广电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为提高行业的综合素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产业融合转型、创新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行业自律与维权
根据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等机制;依法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广大会员的诉求。
(二)咨询与中介服务
开展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及融合业务经营策略和拓展、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服务认证咨询、行业人员和资产管理与保险、投融资咨询等各类服务,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行业调查研究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员的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回馈、评估咨询等服务。推动并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修订;开展对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发布研究成果,促进产业化基础理论建设。
(四)交流与合作
组织行业间技术、经济、业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交流、研讨活动;组织行业内交流、展览与项目合作;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
(五)创优评析活动
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实践和理论创新活动,组织各类创优评析活动,提高行业的执业水平和质量。
(六)业务拓展
支持开发各类创新型业务;推动数字电视行业金卡及广域结算平台、文化出版广电大数据平台等项目建设;组织拓展多样化的行业性经营服务项目,提高行业的总体经营服务水平。
(七)标准与规范工作
组织或参与行业技术、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定,推动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行业技术与管理体制的进步和规范化发展。
(八)培训工作
开展行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交流,提高行业人才的整体水平。
(九)促进公益性服务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协调和监管规则,促进行业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的协调发展。
(十)促进建立企业与用户的良好关系
坚持用户至上原则,依法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有益沟通,构建行业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十一)促进对外合作的交流活动
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促进行业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广电网络运营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其他工作
积极开展其他与行业发展相关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一般情况下,会员单位授权一位代表行使会员权利。
第六条 承认《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和本会组织规范,愿意承担会员义务并参加本会活动的行业内部、外部机构和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单位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运营机构和广播电视新媒体、融合媒体运营企业、机构;
(二)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与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业务相关的社会团体;
(三)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广播电视内容企业、工程企业、设备制造企业;
(四)涉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广播影视专业(或方向)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院所和具备资质条件的有关机构、企业;
(五)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中从事网络、内容产业或与之有关联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七条 会员的活动与管理
除少量集中活动外,本会的会员活动将分项组织,根据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运营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分类管理。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优先获得本会业务指导和服务;优先享有本会信息服务;推荐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及本会组织规范,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本会审核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为五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规范;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届期相同。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到会有效,所作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代表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代行职权;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届期相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实行会议和函件相结合的履权方式,所作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代表同意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聘请顾问;
(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
(四)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和卸任的提名;
(五)研究和批准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安排;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正副会长人选均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中从事网络及相关产业资深的高级管理人士。正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其任职须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长主持工作,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安排。会长办公会参加人员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指导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向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负责。正副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其任职须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批准。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实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起草本会工作文件;
(二)拟聘部门、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负责本会内部的日常工作;
(四)督促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协调各部门、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六)负责本会的财务、资产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部门和项目工作组。工作部门和项目工作组须在本会有关管理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工作部门和项目工作组的设立以及活动的开展由秘书长提出,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二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按规定对本会重大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会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立项拨款和购买服务经费;
(三)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根据捐赠者的意愿需要设立专项基金的可设专项基金管理,专项基金按照民政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务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财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民政部和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本会的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向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和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要求本会终止活动时,或本会完成宗旨,需要终止活动时,经报请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批准后,本会将终止活动。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产核资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及其他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原则上用于发展与本会既定职能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有权根据本会的发展情况对本规范进行修改。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